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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宏波、高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宏波,高飞,王宏涛,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197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王宏波,男,1981年6月15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高飞,女,1983年1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王宏波之妻。被告王宏涛,男,1982年9月2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群,女,1981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王宏涛之妻。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1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四被告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工资人民币6300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