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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法定代表人陈东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盐边县新九乡。法定代表人卿剑,经理。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74号。法定代表人卿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18元减半收取7509元,由攀枝花市东区新东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心竹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陈杰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