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00513号与昂阳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夏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阳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夏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