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作合作联社与王明刚、陈雪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作合作联社,王明刚,陈雪芳,朱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250-1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作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王明刚。被执行人陈雪芳。被执行陈建明,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玉村玉书*号。被执行人朱旭兰。原告浦江县农村信作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明刚、陈雪芳、陈建明、朱旭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刚、陈雪芳、陈建明、朱旭兰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