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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武烈英与岳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烈英,岳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烈英,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红,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军,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建祥,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晋中,晋中监狱职工。系岳红的丈夫。上诉人武烈英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杨正平审判员  梁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艳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