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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严初与唐棣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初,唐棣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严初。被执行人唐棣莉。本院在执行严初申请执行唐棣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棣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棣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唐棣莉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