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中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初春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12号罪犯钟初春。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初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钟初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钟初春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初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初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初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