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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增君与被上诉人陈传立张利元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增君,陈传立,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利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增君,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占城镇。委托代理人:关海丰,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立,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3号。法定代表人:赵广安,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元,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袁增君因与被上诉人陈传立、张利元、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北新民初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增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增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上诉人袁增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倩审 判 员  王纪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