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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广平与王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平,王庆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孙广平,男,汉族。被告:王庆鑫,男,汉族。原告孙广平诉被告王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广平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庆鑫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