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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腾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腾某某,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段某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腾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宗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