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文忠与卞成娟、陈惠霞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忠,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成娟,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陈惠霞,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黄文忠因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39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文忠上诉称:本案用人单位已依法注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审法院根据劳动争议确定管辖是错误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其在2013年6月上旬,应聘到福州市仓山区现代门诊部从事导医工作,后该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鉴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系福州市仓山区现代门诊部的开办合伙人,其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即将该合伙企业注销,故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就上述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