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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宿城高庄企业总公司、连云港振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夏心文、夏心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54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宿城高庄企业总公司、连云港振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夏心文、夏心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7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宿城高庄企业总公司、连云港振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夏心文、夏心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