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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尹远林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05号罪犯尹远林。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邵东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尹远林非法所得未退还部分145200元退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尹远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多次违规,改造表现差,且未积极退还犯罪所得给被害人为由建议不对罪犯尹远林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尹远林不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给被害人,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远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