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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刘新功、温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刘新功,温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刘新功。被执行人温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新功、温声英[(2014)甬北商初字第0096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22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