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小东与王守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277号申请人何小东与被执行人王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小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守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堂所有的位于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沙河南区30号的庭院房一套。2015年8月19日,申请人何小东与被执行人王守堂互谅互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2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崔志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