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贾某,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晓店居委会青墩*组**号。被告孙某,居民,(摩托修理店)。原告贾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