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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贾某,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晓店居委会青墩*组**号。被告孙某,居民,(摩托修理店)。原告贾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