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湛江明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符君伟、林小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明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符君伟,林小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湛江明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岭北镇工业基地横路**号地*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君伟,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河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被告林小蕾,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湛江明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君伟、林小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哲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锦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蕾、符君伟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期间,被告与原告先后发生纸箱产品买卖关系,并由被告在原告处提走了货物。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42614.1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除2015年5月8日汇款支付5000元外,余下的237614.15元未付。故俩被告应负连带清付责任。为此,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61条之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法人身份证;证据2、应收款对账单;证据3、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关于被告夫妻登记相关信息。被告林小蕾、符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生产纸箱的企业。被告符君伟、林小蕾经营销售纸箱的生意。原、被告从2014年开始交易纸箱生意,由原告向被告符君伟提供纸箱,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42614.15元(见对账单),经原告追讨,被告于2015年5月8号汇款支付5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237614.1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被告在原告的应付款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款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和相关的违约责任。此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再次交易。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7614.15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另查明,被告符君伟、林小蕾于2013年11月1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至今仍未支付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7614.1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对欠款没有约定利息。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追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款,构成了违约。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支付利息给原告。至于被告林小蕾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符君伟拖欠原告的货款发生在被告符君伟与林小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离婚的证据),且被告林小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欠款为符君伟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林小蕾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符君伟、林小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明亮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付清拖欠的货款237614.1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符君伟、林小蕾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