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阿博建材(昆山)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业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业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阿博建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916号��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业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69号。法定代表人谭广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扬,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繁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博建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525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星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银香,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业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业精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博建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博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博建材公司一审诉称:2014年11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阿博建材公司向佛山业精公司采购铝型材挤压机(短行程)一台。2014年11月10日,阿博建材公司依约支付订金50万元给佛山业精公司。其后,阿博建材公司陆续与其他五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铝型材挤压机的相关配套设施,合同累计金额为3070000元。2015年1月5日,佛山业精公司发函给阿博建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阿博建材公司于同年1月6日回函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佛山业精公司返还订金。此后,虽经阿博建材公司多次催讨,佛山业精公司一直拖延返还订金。现阿博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判令佛山业精公司返还订金5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佛山业精公司赔偿阿博建材公司���旅费损失3502元及因购置设备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46050元;3、佛山业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后阿博建材公司将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佛山业精公司返还订金48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其主张,阿博建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产品定购合同一份,证明阿博建材公司向佛山业精公司采购设备铝型材挤压机的事实。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及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阿博建材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佛山业精公司支付订金50万元。3、佛山业精公司联络函复印件一份,证明2015年1月5日佛山业精公司发函给阿博建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4、阿博建材公司2015年1月6日回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阿博建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佛山业精公司��还订金。5、差旅费票据复印件三张,证明阿博建材公司为签订本次合同而支付的差旅费用894元。6、购买配套设备合同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阿博建材公司因相信涉案合同能够履行而购置的配套设备,并支付了相关费用3070000元。佛山业精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产品定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备是在阿博建材公司所在地进行安装和调试,合同最后双方盖章确认阿博建材公司经营地为江苏省昆山市,故双方约定涉案设备是运往阿博建材公司位于昆山市的营业场所内调试,根据附件可知,涉案设备是专门定制,无法用作其他用途,结合佛山业精公司提交的证据1产品定购合同可知,阿博建材公司为了逃避较高的海外安装成本,��求佛山业精公司将设备运往昆山,在安排运输前又突然变更为摩洛哥,并拒绝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对证据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及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佛山业精公司联络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双方曾经就涉案设备变更安装调试地点,应如何履行进行过协商,佛山业精公司被迫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条件是阿博建材公司要赔偿佛山业精公司15万元的损失。对证据4阿博建材公司2015年1月6日回复函不认可,阿博建材公司在该证据中承诺承担35000元的价款损失,该承诺应该视为有效。对证据5差旅费票据复印件、6购买配套设备合同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不认可,是阿博建材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证据6购买配套设备合同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中的涉案设备也是运送到昆山的。佛山业精公司一审辩称:阿博建材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恶意欺诈、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佛山业精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佛山业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阿博建材公司拒不提货且先行提出解除合同,佛山业精公司考虑到涉案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才被迫应允解除合同,阿博建材公司对解除合同存在根本过错,无权主张返还预订款及任何损失;涉案设备属于专门定制的产品,大量零部件需由佛山业精公司专门制作、无法另行使用,佛山业精公司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巨额履约成本,阿博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佛山业精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佛山业精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阿博建材公司必须赔偿佛山业精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如果阿博建材公司��同意赔偿,佛山业精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判决驳回阿博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佛山业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双方当事人来往的电子邮件复印件一组共16份,证明佛山业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制作涉案设备,并提前告知设备将运送至阿博建材公司经营场所内,但阿博建材公司在设备交付前恶意变更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联络函复印件一份、回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双方曾经就涉案设备变更安装调试地点,应如何履行进行过协商,佛山业精公司被迫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条件是阿博建材公司要赔偿佛山业精公司15万元的损失;阿博建材公司在该证据中承诺承担35000元的价款损失,该承诺应该视为有效。阿博建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双方当事人来往的电子邮件复印件一组16份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佛山业精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且在该证据第五页,佛山业精公司发给阿博建材公司的邮件中,佛山业精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这是双方之间第一次提到解除合同。对证据2联络函复印件一份、回复函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足以证明是佛山业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阿博建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阿博建材公司之所以愿意承担35000元的启动器价款,只是出于顺利解决此事的退让,佛山业精公司并未依回复函的要求退还订金,故此承诺并未生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阿博建材公司与佛山业精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约定:阿博建材公司以231万元的价格向佛山业精公司采购铝型材挤压机(短行程)一台;交货时��为设备订金到帐日起三个月内交货;交货方式为设备在卖方所在地,买方自提自运或由卖方代办托运,运输费用由买方支付,卖方厂内装车费由卖方负责;付款方式:1、买方在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设备预付款项伍拾万元整,此预付款作为设备的订金,如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仍未支付设备预付款,则合同作废;买方提货时,再向卖方付提货款壹佰捌拾壹万元整,卖方须在提货款到帐后24小时内安排发货,发货同时开具设备17点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电汇或承兑汇票。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设计、安装及调试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阿博建材公司分三笔向佛山业精公司支付订金合计50万元。2014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就设备运输方式、运往地点、区域销售价差等问题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多次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2015年1月5日��佛山业精公司发函给阿博建材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阿博建材公司承担佛山业精公司因履行合同专门定购定制的非标零件35000元,人力、仓储、财务成本115000元,两项合计150000元损失,折算后将剩余的预付款退还给阿博建材公司。阿博建材公司于同年1月6日向佛山业精公司发出一份回复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佛山业精公司尽快返还预付款,对于佛山业精公司主张其因履行合同专门定购定制非标零件35000元损失,阿博建材公司同意在核对该非标零件的订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后从预付款中扣除。此后,虽经阿博建材公司多次要求佛山业精公司返还订金,佛山业精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阿博建材公司故诉至法院而引起纠纷。阿博建材公司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禹银香所作的调查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佛山业精公司因解除合同而��成的35000元损失。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庭审笔录、2015年4月21日向阿博建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并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为:阿博建材公司与佛山业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产品订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两个平等主体之间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合同中,双方仅约定了交货方式为设备在卖方所在地,买方自提自运或由卖方代办托运,运输费用由买方支付,卖方厂内装车费由卖方负责等等,但就涉案设备究竟运往何地,双方并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对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均没有过错。在双方就合同履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均书面向对��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确认讼争合同因双方合意一致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佛山业精公司未向阿博建材公司交付订购的设备,故佛山业精公司应当向阿博建材公司返还订金。阿博建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佛山业精公司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35000元损失,对佛山业精公司并无不利,故予以认可。综上,对阿博建材公司要求佛山业精公司返还订金48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对其中返还订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阿博建材公司关于要求佛山业精公司赔偿差旅费损失3502元及购置设备资金利息损失4605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佛山业精公司关于要求阿博建材公司赔偿佛山业精公司因履行合同而产生��应经济损失的辩称,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及具体数额,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佛山市业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阿博建材(昆山)有限公司订金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9802元,减半收取4901元,由阿博建材公司承担490元,佛山业精公司承担441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520元由佛山业精公司负担。佛山业精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合计7931元,此款阿博建材公司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佛山业精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阿博建材公司。佛山业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约定了设备将运至阿博建材公司位于昆山市的经营场所进行安装调试,该条款已对设备的交付地点进行明确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涉案设备运往何地约定不明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阿博建材公司为节省生产成本,擅自变更设备的交付地点且拒绝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解除的根本原因,阿博建材公司对合同解除负有完全过错。三、涉案设备属于阿博建材公司专门定制的大型生产设备,大量零部件根本无法另行使用,佛山业精公司为履行合同付出巨额成本,因阿博建材公司恶意欺诈行为���遭受巨大损失,非讼争款项可以弥补。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阿博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阿博建材公司辩称:一、产品订购合同约定了交货方式并没有约定设备运往何处,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涉案设备运往何处约定不明,准确无误。二、2015年1月5日佛山业精公司主动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即使存在过错,过错方也是佛山业精公司。三、在2014年12月29日的邮件中,佛山业精公司明确表示已经暂停设备的生产,设备至今尚未完成,不存在损失,佛山业精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四、在一审过程中,阿博建材公司为免诉累,已经主动放弃5万元的利益,该5万元足以弥补佛山业精公司可能存在的各种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阿博建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审法院表示,自愿放弃15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其在一审过程中放弃的该15000元及自愿对佛山业精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补偿款35000元,如果佛山业精公司另行主张,该5万元应当予以抵扣。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佛山业精公司应在收到50万元预付款后的三个月内交货。但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双方为交货地点发生争议,且未能协商一致。佛山业精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约,佛山业精公司在该函件中提及解除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无相应证据证明。阿博建材公司在2015年1月6日回复,同意解除合同。虽然佛山业精公司在解除合同的要约中,包含要求阿博建材公司承担定购件款项35000元及其他损失115000元的内容,而阿博建材公司仅对其中的35000万元作出愿意承担的承诺表示,但是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以及对合同效力的认知结果看,双方就合同解除已达成一致,只是对合同解除后佛山业精公司主张的115000元损失存在争议,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已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阿博建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佛山业精公司应予返还。佛山业精公司主张合同的解除系因阿博建材公司的过错导致,并要求阿博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佛山业精公司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反诉请求,故本案不予理涉。因此,佛山业精公司对于收取的阿博建材公司50万元预付款,应在扣除阿博建材公司自愿放弃的15000元诉讼请求金额及回复函中的35000元后,将余款45万元返还阿博建材公司。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佛山业精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2元,由上诉人佛山业精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