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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章成与李文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章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李文雄,男,1967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1525元(含执行费220元),未执行标的215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雄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子荣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