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红强申请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强,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强,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新乐市罡头村。被执行人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文苑街8号。本院在执行陈红强申请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