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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元芳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芳,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61号原告:吴元芳,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委托代理人:詹梅,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芳与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元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元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吴元芳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审判员  马恩平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