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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十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十初字第226号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红妍,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真,西宁分公司副经理。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负责人朱晓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真,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英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处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