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崔某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高厚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