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黎向阳与湖南虹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虹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乐,黎向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虹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火天乡石许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欧共全。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向阳。上诉人湖南虹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乐因与被上诉人黎向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4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吴乐的经常居住地在汨罗市,上诉人湖南虹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汨罗市,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也在汨罗市,本案应由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本案的侵权行为结果地在浏阳市,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