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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