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