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冯秋生与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生,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冯秋生。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大瑶龙洞坡煤矿。申请执行人冯秋生与被执行人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银行存款人民币40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