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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冯秋生与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生,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冯秋生。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大瑶龙洞坡煤矿。申请执行人冯秋生与被执行人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银行存款人民币40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