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庆节与马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节,马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077号原告:马庆节。被告:马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节与被告马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庆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马庆节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庆节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马庆节。(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群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