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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泰丰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孙庆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孙庆海,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5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吉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许桂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庆海。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海宁路以东、东营海润钢管有限公司以北、南一路以西(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庆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清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孙庆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39052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390529.5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10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