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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丰光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丰光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48号原告深圳市源丰光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工业总公司田寮第一工业区TM8号2楼B,组织机构代码78279931-1。法定代表人柴戍龙。委托代理人邱利添,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龙潭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2333-0。法定代表人黄晓锋。本院受理深圳市源丰光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签订系列《采购协议书》,《采购协议书》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购协议书》中甲方为本案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故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