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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5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德芳与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芳,王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5695号原告王德芳,农民。被告王德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芳与被告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