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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重字第18号原告王某甲,女,195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程红霞人民陪审员  姬书玲人民陪审员  秦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