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722号原告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72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加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中箐,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法定代表人JACKSONWIJAYALIMANTARA(黄杰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82元,由原告无锡市永银机电设备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