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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振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振阁,周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振阁,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周培培,女,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4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A7-1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振阁银行存款77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