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梁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