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梦莺与吴晓锋、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梦莺,吴晓锋,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140号原告高梦莺,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清洁、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何灿雄,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小斌,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高梦莺与被告吴晓锋、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被告丰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隶属厦门市湖里区,故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虽然被告丰羽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但本案有两个被告,且另一被告吴晓锋的住所地为泉州市丰泽区,处于本院辖区内,故原告高梦莺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丰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丰羽(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晓利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