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821号原告姜某甲。委托代理人曾强,湖南本义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强、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开福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26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原因,经常在子女抚养、教育、家庭共同财产处置分配、人情往来等方面产生分歧。尤其是近几年来,原、被告分歧越来越大,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亲朋好友多次组织协调,原、被告夫妻感情非但没能调和好,反而越来越坏。时至原告起诉之日,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了。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达到被告的条件就同意离婚,达不到被告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20多年感情一直好,被告为家庭付出很多,但得到的是原告的背叛。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原告每周有一两天不回家吃饭,一个月要搞一整晚不回来,总是以公事为借口外出,被告要原告只要安心工作,家里的事都不要原告管,但原告认为被告软弱,每天二三点才回来。原告以前在人造板厂买断有多少钱被告都不知道。今年正月初二原告就把那个杨姓女子送去汨罗,每天送其上、下班,到了正月初六原告称公司搞活动,被告婆婆要被告跟原告一起去,原告称车坐不下,后来公司称没有搞活动。原告跟别人约会被被告撞见,原告当场打了被告。后来原告的哥哥嫂子劝原告,原告承认了错误。到了今年3月4日原告在家里闹,称财产只要国庆新村的房子,其他财产都不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xxxx年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姜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可,从2014年开始,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齐心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加交流与沟通。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姜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