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横龙镇香溪小镇.法定代表人刘小毛。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福县平都镇枫林村名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友华。申请人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因保证以后更好执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土国用(籍)第06886号土地证上的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土国用(籍)第06886号土地证上的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