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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横龙镇香溪小镇.法定代表人刘小毛。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福县平都镇枫林村名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友华。申请人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因保证以后更好执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土国用(籍)第06886号土地证上的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土国用(籍)第06886号土地证上的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