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金权与李利浪、周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权,李利浪,周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周金权。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利浪。被告周耀芳。原告周金权与被告李利浪、周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权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利浪、周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利浪、周耀芳系邻居。两被告因经营船队需要,分别于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同年5月1日借款5万元、同年5月18日借款7万元,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3年9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款三个半月的利息2100元。两被告未偿还其余借款本息。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并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李利浪、周耀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金权与被告李利浪、周耀芳夫妻系邻居。被告李利浪、周耀芳因经营需要,要别于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周金权借款4万元、同年5月1日借款5万元、同年5月18日借款7万元,两被告同时出具借条,借条上均载明借款数额,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3年9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周金权偿还2013年5月18日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该3万元的利息2100元,其余本息未偿还。原告周金权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周金权提交的三张借条的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金权与被告李利浪、周耀芳间的借款合同,其内容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李利浪、周耀芳与原告周金权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利浪、周耀芳在原告周金权向其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周金权要求被告李利浪、周耀芳偿还借款13万元,并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利浪、周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金权偿还借款13万元,并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利浪、周耀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审 判 长 王小萍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梦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