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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方晶与王瑞喜、许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晶,王瑞喜,许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赵方晶,东营市棉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瑞喜。被执行人许金刚,胜利油田电力管理总公司东区供电公司用电管理三队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方晶与被执行人王瑞喜、许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785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立     忠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民峰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秀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