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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郭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振泊,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屯兰矿机电科内维队职工。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福臣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泊、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于××××年××月××日在古交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二发生婚姻纠纷,纠纷的开始是被告有赌博等恶习,被告一贯不务正业,不能正常上班,工资收入明显减少。原告为被告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无理可辩时,便动手殴打原告。在结婚后几年间里,被告打骂原告的事,成为家常便饭,久而久之,原告被被告伤透了心,一点儿夫妻感情的意思都没有了。夫妻婚姻纠纷一直不断,逐渐发展到今天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原、被告曾为离婚的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果。因此,原告决定与被告诉讼离婚。原告对孩子的抚养意见:孩子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在仍由原告带着在娘家长时间生活;孩子离不开母亲原告。孩子随原告生活已形成不可改变的现状,从孩子长远的利益考虑,更应由原告带孩子生活,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发展。被告没有带孩子的条件与能力,孩子也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如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与发展。因此,被告只能为孩子每月提供1000元生活费,一直负担到孩子读完最高学历为止。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原、被告于2013年1月份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奥迪A6型高级轿车一辆,现价值8.4万元。原、被告还有笔记本电脑三台,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电动车一辆,估现价20000元。以上共同财产总计104000元。原告应当分割52000元。原告对被告借款的意见:2014年9月份被告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向原告的父母借款三万元用于处理相关事宜,现在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52000元,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关于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无房、无彩电、无车;2、冰箱、洗衣机各一台;3、笔记本3台;4、电动车3辆(其中两辆在原告家);5、被告的结婚戒指换购萃华金店金项链9.00克,金吊坠4.43克,刷信用卡补款2463元(原告拿走)。冰箱买时2800元,洗衣机买时l800元,笔记本2012年买时2800元、3200元、1200元,电动车3200元、2700元、2700元。债务成因:1、冯泰山21300元,借钱原因:2012年6月份购置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一辆,裸车价值83500元,刷信用卡共计83500元车款、8300元购置税、4500元保险、信用卡利息14500元。2、田兵750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3、周亮750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4、王新磊58000元,借钱原因:做生意,电脑维修店。5、王建国3500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6、高山华500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7、王继龙l700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8、于师傅20000元,借钱原因:2013年还信用卡欠款。9、杨团结5000元,借钱原因:处理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10、王传军2800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11、王传义llOO0元,借钱原因:处理2014年7月信用卡罚金。信用卡是2011年办的,其中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额度22000元、好享贷额度80000元,主卡被告使用,副卡原告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35000元。两张信用卡里面的钱主要用于买车、冰箱、洗衣机、电脑、电动车、房租、家庭生活费用等。共同债务共计215300元。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儿子王某乙2010年4月l0日出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要求抚养儿了。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有正式工作,属于屯兰矿(国有企业屯兰矿组干科的一名干部),有固定收入,月收入3000元左右。家庭情况:父亲退休,退休工资4600元左右,名下有楼房一套,母亲操持家务。原告没有工作,婚后没有过一分收入用于家用。家庭情况:父亲退休,退休工资2000元左右,名下有建安公司小二楼宿舍一间和一间自建房,母亲操持家务。原告应支付抚养费用。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财产、债务共同分割,婚生子王某乙更适合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请求追回原告取走的2、3月份工资5500元及金龙电器老板所欠电脑款6500元,结婚戒指所换购的黄金13.43克。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古交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9月份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2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二人生育一子,年龄尚小,从子女成长的角度看,为使其健康成长,双方均有责任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福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