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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文山与陈学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山,陈学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山,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代理人:陈晓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学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再审申请人陈文山因与被申请人陈学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文山申请再审称:1.陈文山为70岁退伍老兵,其现在的身体状况无法正常通行涉案通巷,导致其正常生活受到影响;2.陈学辉故意将通巷填高,欺负陈文山家人;3.陈学辉的行为引发排水问题,影响陈文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4.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标识的属占用公共通道,应该排除;5.陈学辉一次次制造障碍的行为严重影响邻里之间的关系。综上,陈文山请求依法予以再审。陈学辉公司答辩称:陈文山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根据陈文山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学辉的行为是否妨害到陈文山的正常生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享有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通行、排水等需要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相邻权的行使以必要为限度,相邻义务人承担的是最低限度的义务。陈学辉已在新建楼房抬高的门坪与陈文山门坪之间的通巷建一条混凝土平面斜坡,能保证陈文山的日常通行;原通巷为巷面自然排水,陈学辉现已预留了排水管,并同意如果出现堵塞,由其负责疏通,而陈文山的房屋南侧亦有条水沟,故不存在排水问题的影响;关于陈文山新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处理范围,陈文山可另寻途径解决。至于陈文山提出的其他问题,一、二审判决已针对其相关请求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陈文山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文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