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18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492号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D225。组织机构代码:79446XXXX。法定代表人吴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21440XXXX。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昝增辉,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云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刘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森,中建四局的委托代理人昝增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捷云公司起诉称:2013年4月26日,捷云公司与中建四局签订了《H区卫生间石材结晶处理合同书》,约定由捷云公司为中建四局合生世界村H区楼盘内装工程5#、6#楼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墙地面进行石材结晶处理,双方对价款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捷云公司依约完成了工作,双方于2013年11月20日办理了结算手续,但中建四局未按照约定付款,拖欠合同价款157523.6元至今没有支付。故捷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中建四局支付货款15752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建四局承担。中建四局答辩称:同意捷云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欠款金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捷云公司与中建四局签订《合生北方马驹桥商业金融等项目H区卫生间石材结晶处理合同书》,就北京合生世界村马驹桥商业项目H区工程的卫生间地面、墙面石材结晶处理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工程名称为北京合生世界村马驹桥商业项目H区,施工范围为5#、6#楼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墙地面石材结晶,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单价70元/㎡,H5#、H6#楼约2100㎡,小计147000元,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工程款支付为捷云公司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捷云公司进度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待户主验收合格并跟中建四局办理结算后支付剩余20%。合同签订后,捷云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中建四局未能全额给付货款。2013年11月20日,中建四局六公司北京分公司代中建四局与捷云公司签订结算书,载明:5#、6#楼卫生间地面及淋浴房墙地面石材结晶结算金额为182523.6元。结算书签订后,中建四局给付捷云公司货款25000元,尚欠157523.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捷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合生北方马驹桥商业金融等项目H区卫生间石材结晶处理合同书》、结算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捷云公司与中建四局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捷云公司为中建四局供应了货物,中建四局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中建四局拖欠未付,理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故对捷云公司要求中建四局支付货款15752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捷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货款十五万七千五百二十三元六角。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