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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闫志伦诉雷明、曹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伦,雷明,曹亚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闫志伦,男,1974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雷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曹亚玲,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伦诉被告雷明、曹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