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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傅广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广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35号罪犯傅广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呼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8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27日投送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八年二个月六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傅广生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广生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傅广生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广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