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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常某,女,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45年10月7日,中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常某某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常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开信代理审判员  郁华冰代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