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茹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茹翔,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霍茹翔,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东区土地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原化工厂后沟。法定代表人梁怀玉,系该公司总经理。霍茹翔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霍茹翔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霍茹翔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