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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被告占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原告李霞与被告占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员  柳 军审 判 员  彭学彬人民陪审员  张 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