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被告占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原告李霞与被告占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员 柳 军审 判 员 彭学彬人民陪审员 张 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