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与陈兵祥、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陈兵祥,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83-1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许振铭,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3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珠海市××区××人民政府××办主任。被告陈兵祥,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817,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甘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陈兵祥、被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在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39元(原告已预交8758元,多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吴红革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