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刘文海、张宝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刘文海,张宝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负责人丁文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文海。被执行人张宝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海、张宝珏(2014)蓟民初字第189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定了还款计划,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1046.52元及余欠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受理费1556元,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