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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权静涛诉被告师艳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郾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权静涛(又名权振涛)。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艳霞。原告权静涛诉被告师艳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静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显、被告师艳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9月28日办理结婚仪式,2000年4月15日在新店镇政府办理结婚手续,2000年11月29日生育女儿权梦雅,2011年8月28日生育儿子权奕硕,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闹,导致家庭及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3、婚生女儿权梦雅、儿子权奕硕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跟他认识两个月后住在一起两年,跑中巴车,两年后我们结婚了,生了女儿感情一直很好,我在家带孩子,勤俭节约,我为家付出了所有,生完儿子两岁后,原告有外遇了,现在已经和别人同居两年了,原告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我们两三年都不生一次气,因为儿子脚有缺陷,我一心照顾儿子可能对原告有所忽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权梦雅,2011年8月29日生育一子权奕硕,原告权静涛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闹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和被告师艳霞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谅解,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1997年认识,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子一女,足以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而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是双方应当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发生矛盾及时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沟通,消除分歧和纠纷,避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的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没有足够的重视,发生矛盾时不能换位思考,相互谅解,积极沟通,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但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着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权静涛与被告师艳霞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静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